新劳动合同法:检查手段和文明执法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推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合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状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职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查手段和文明执法的规定。
1、监督检查手段
本条规定了两种监督检查手段:一是书面检查。即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二是劳动场合实地检查。现在,国内在劳动执法范围实行劳动监察员规范。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职员。劳动监察员是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的劳动行政执法队伍,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推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职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职员。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以平时巡视检查、审察用人单位根据需要报送的书面材料与同意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关于依法执法与文明执法
劳动行政部门的职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依法执法
社会主义法制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三是执法必严,四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指需要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依法执法是依法行政的一种体现。
依据《关于推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能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状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就调查事情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状况;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守旧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为举报人保密;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推行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因其他缘由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手段: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手段不当可能致使证据灭失的;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手段将来很难获得的;其他可能致使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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