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和货物运输汽车挂靠某个单位营业,是国内运输行业现在常见存在现象。与其他挂靠性质不同,它并不为法律所禁止。现在,山东茌平县货车拥有量约—3000辆,且基本上是私人拥有。但从车管部门获悉,从行驶证的登记来看,用户是私人名字的却极少,这是由于大部分私家货车都采取挂靠单位的形式入户。挂靠单位已成为现在货车管理的主要模式。挂靠单位在大家国家地位比较特殊,虽然法律对他们并没一个明确的定位,但现实社会中挂靠现象比比皆是。汽车挂靠形式虽然有益于汽车的经营和管理,但法律没对这种挂靠关系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也愈加多。最近,我院相继审结了两起比较典型的这种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分别判决被挂靠单位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张某经与山东高唐县某运输公司协商,将自己家里一货车挂靠在该运输公司,从事运输经营。,张某与刘某签订了协议,约定张某将该车出售给梁某。同日,刘某经与高唐县某运输公司协商,约定该车以梁某的名义挂靠在该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仍赞同以该运输企业的名义,对外运输经营。同年7月24日,刘某驾驶该货车,以运输企业的名义,与茌平县某信息中心签订了运输协议。约定该运输公司承运该信息中心铝杆19.947吨至胶南,货物保价金额40万元,次日到胶南卸货。合同签订后,当日,该车装货运出茌平。事后,该信息中心与车上失去联系,货物非但未如期运往目的地,而且到今天不知去向。后将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高唐县某运输公司赔偿茌平县某信息中心货物损失40万元,一审判决后,高唐县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山东平原县曹某经与德州某运输公司协商,将汽车挂靠在该运输公司,且双方签订了挂靠协议。曹某汽车登记在了该公司名下,并允许曹某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运输经营。
,曹某让其子驾驶该货车,以德州某运输企业的名义与山东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签订了铝锭运输合同。合同履行中,因运输职员看管不当,途中丢失铝锭5.359吨,价值为104500.50元。,茌平县某配货站、闫某,以德州某运输公司、曹某为被告,诉之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曹某和德州某运输公司互负连带责任,向茌平县的某配货站、闫某,赔偿铝锭损失104500.50元,运费1200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上述两起汽车运输合同案在审理期间,被挂靠单位两运输公司,分别提出了两方面的辩论建议:1、公司非实质汽车所有权人,也未获得运营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觉得依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的复函,尽管该汽车登记在公司,但挂靠人是实质出资人,应认定挂靠人为实质所有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挂靠汽车在交通运输中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怎么样赔偿的批复,公司在运营中,未获得运营利益,对汽车收取的管理费大多数代汽车上缴了各种成本,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未签订运输合同,也未实质履行合同,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觉得运输合同上无公司职员的签字,也无企业的盖章,实质履行中,无公司职员签收货物,因此,运输合同对公司无任何约束力。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实质控制汽车职员的个人行为,应由实质控制汽车的人向托运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